答复近期学员关注的9个热点财税实务问题!-御财府

答复近期学员关注的9个热点财税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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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中国境内甲公司由于国外业务需要在日本租赁小汽车使用,支付境外公司的租赁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复:

由于出租小汽车的行为完全发生在境外日本,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因为销售方在境外提供、服务在境外接受,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题二

股东从公司借款被征收分红个税后,又归还了,个税还能退回吗?

答复:

目前,股东从公司借款被征收分红个税后,又归还了,总局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问题三

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企业对公账户和个人存款账户?

答复:

是的,有权,分为2种情况:

1、查询企业资金账户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2、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问题四

股东从自己的公司拿钱年底不还,为何还需要缴税?

答复:

老板一定要做到:公是公,私是私,公司是公司。切记不要错误地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的,公司的钱就是我股东自己的。好多情形下就是因为股东个人随意从公司拿钱,竟然拿出来税务风险。给大家分享3个税务规定。

个税的规定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问题五

单位有资金理财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首先看看你的资金理财产品属于保本还是非保本的?保本收益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理财产品所取得的收益都不用分别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六

老板娘买金银首饰的发票22万元让我报销,我该怎么办?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属于老板个人消费性质的金银首饰,虽然发票开具成你单位了,但是不得抵扣增值税。若是抵扣了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而且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七

总分公司、母子公司、老板名下多家公司之间能否相互开票?

答复:

目前税务上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

只要是业务真实、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人为转移利润、具有完整的业务痕迹和证据链条,就可以的。

若是业务虚假、则一切白搭!税局一旦发现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出现不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容易产生纳税调整的风险。

问题八

企业向股东无偿借款不支付利息,可以吗?

答复:

首先,增值税是不存在风险,因为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贷款服务。

那么个税上是否有税务风险呢?公司跟股东之间属于关联方,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若是没有正当理由,则存在被税局纳税调整的风险。

参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这个条款属于个税的反避税条款。

问题九

企业取得的“管理费”发票为什么不得税前扣除?

答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注意:企业之间支付的单纯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但是对于确实提供了实质服务的管理费是可以税前扣除。若企业支付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物管服务费、咨询服务费、酒店委托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市场管理费等,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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