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大家
好多会计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是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就要扣缴20%个税!其实不然,这样取决于投资主体、被投资对象、投资期限、以及投资路径等多个因素。
情形一
投资主体不同,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税负也不一样。
比如外籍个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但是要注意对于双重身份的,税务机关会按中国居民纳税人处理,不予免税。还要注意利用内籍股东变为外籍股东身份的纳税筹划个税的方式是行不通的。
参考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情形二
被投资对象对象,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税负也不一样。
比如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一定要注意投资期限。期限不同税负也不一样。
1、《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也明确:“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三
自然人投资路径或者中间渠道不同,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税负也不一样。
比如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到的红利,不得享受分红免税的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2、宁波市税务局答复
留言时间:2020-04-10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股东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分红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文件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国税函[2001]84号.docx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doc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况,不在该文件的范围内。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