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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45号公告明确18年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最新事项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提出了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自5月1日起正式实行,4月初御財府第一时间邀请到税局在职官员李老师做了相应的政策解读,与后续国家发布的相关文件信息基本吻合,5月御財府李老师连续三场直播详细解读新政策下的发票相关问题!
(一)内容讲解(20:00-21:00)当前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类型和基本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具体要求 2.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规定 3.代开发票有哪些具体要求 4.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合规选用 5.关于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规定(不需要填写纳税识别号的四种情形、“三证合一”后纳税识别号的变化及规定) 6. 不容变通的发票专用章的相关规定 7. 越来越重要的发票备注栏的相关规定 8. 增值税发票作废的相关规定 9.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 10. 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及丢失后的补救措施(二)在线答疑(21:00-21:30)
(一)内容讲解(20:00-21:00)
当前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类型和基本规定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具体要求
2.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规定
3.代开发票有哪些具体要求
4.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合规选用
5.关于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规定(不需要填写纳税识别号的四种情形、“三证合一”后纳税识别号的变化及规定)
6. 不容变通的发票专用章的相关规定
7. 越来越重要的发票备注栏的相关规定
8. 增值税发票作废的相关规定
9.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
10. 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及丢失后的补救措施
(二)在线答疑(21:00-21:30)
李老师
税局在职官员
国家税务干部学院(扬州)挂职教师,税务干部进修学校兼职教师,首批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人才库成员。从事税收管理工作17年,在区局、市局、省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有过工作经历。2005年至今,主要开展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重点行业税收管理、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税务审计等方面的探索实践研究。
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御财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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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在职官员,扬州税院教师,省税务干部进修学校兼职教师,首批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人才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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