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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上线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日趋完善的背景下,近年来虚开大案频发,大量违法受票企业被要求转出进项税额,甚至被处以罚款和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因此,企业应当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因上游企业虚开而受到牵连。
结合具体司法案例正确辨析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范畴,明确虚开发票相关刑事责任人,对于“对开”和“环开”专用发票的情形是否构成犯罪给到相关建议;
详尽解释说明三流合一及虚开普通发票的相关风险,并给到企业和财务人士从企业,销售,财务,采购等多个端口提前防控虚开风险合理应对措施和建议
1.《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函》(公经财税[2015]40号)
2.《国税发〔1995〕192号》
3.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通过司法考试、多年财税工作实践经验
《中国税务报》特约撰稿人,在《中国财政》、《中国税务报》、《中国会计报》、《注册税务师》、等报刊媒体发表文章百余篇。出版财税业务书籍多本。教学中擅长结合大量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和司法审判案例,引导学员学习税收政策财税业务的同时,深入思考“税局怎么看、法院怎么判、企业怎么办”。教学中不仅讲授财税政策、实务操作,更加注重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在保障财务人员的执业安全,维护财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深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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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财税工作经历,实践工作经验丰富,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税收和法律功底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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