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我们公司一笔技术服务费的非贸业务,所得税对方承担。我们做的劳务项目合同备案,代扣代缴的所得税为指定扣缴,所得税税率25%,核定利润率40% 。对方要求提供源泉扣缴 10%税率的税单。请问技术服务费是否属于应源泉扣缴项目?
如果将应源泉扣缴的项目做成了指定扣缴,是否有办法更正或者申请退税?
合同为对方使用其专有技术向我们提供技术服务,并对相关工作成果共同享有所有权。
谢谢!
付老师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你公司符合上述指定扣缴的范围吗?该技术服务是有派人来华吗?合同里有规定时间吗?提供服务还有另外的费用发生吗?税局判定为常设机构了吗?请补充上述情况。
如你不清楚,请向税局询问为何做指定扣缴以及为何对你们核定利润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