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
政策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提醒:
若是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只是转让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不带上人员,不满足增值税不征税的条件,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二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是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没有配备操作人员的,则不能按照“建筑服务”9%缴纳增值税,需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13%缴纳增值税。
政策三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是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也就是有了人的参与,则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销售的食品,若是有了人的参与,进行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没有进行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