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免费工作餐,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御财府

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免费工作餐,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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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好多企业都给上班的职工提供了免费的中午工作餐,那么问题来了,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前扣除?

答复

答复一:

增值税不属于视同销售。因为在增值税中属于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答复二:

个税上由于属于集体福利,不属于个人性福利,因此无需并入员工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答复三:

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职工餐并没有所有权转移,而是属于所有权的一种灭失。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已发生改变是个重要的前提。

但是提醒一下,目前各地答复存在不同,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30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所属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无论其在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参考: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答复四:

职工餐按照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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