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总部派遣人员费用

其他|总部派遣人员费用

Q

我公司管理总部(西班牙)派遣一名技术人员来青岛指导项目工作。多次往返,每次不超30天。在国内期间发生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日常费用由我公司负担。

请问:

1.如何判定该个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2.在非常设机构前提下,该些费用应入哪些公司科目?

3. 如果构成常设机构,费用应入什么科目?

谢谢!


A

付老师答复:

1.根据中国和西班牙的税收协定:(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2.如果被判定为常设机构“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且合同里约定了该技术人员发生的费用由你们负担的话,开具的你公司抬头的发票可以列支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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