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从9月1日起实施!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哪?看看地方新政!-御财府

你知道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从9月1日起实施!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哪?看看地方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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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8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9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8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91日起施行。1985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  

桂政发〔202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就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行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琼财税规〔20215  2021-04-2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为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海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为纳税人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山村、偏远地区或海上(包括三沙市),按照属于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范畴确定纳税人所在地。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五、受托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为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明确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规定,现就明确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提出如下建议:

一、《城建税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四)纳税人提供能源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可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

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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