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 美元基金LP转让份额的收益的税务筹划-御财府

涉外税收|BVI 美元基金LP转让份额的收益的税务筹划

提问:

集团在东疆全资设立了投资公司A,A在香港全资设立了B公司,B在BVI全资设立了C公司,C作为LP参与了同在BVI设立的美元投资基金。 

计划2017年四季度,C公司将LP份额整体转让出去,按照BVI当地的税务法规,是不需要交税的,这笔转让的资金分配给香港的B公司,按照香港的规定,投资利得免税,应该也不用交税。      转让的资金留在香港,用于未来海外的业务。我的问题是上文我提到的BVI、香港的规定,这个案例是不是符合免税,不用交税? 天津公司A不会有获得分配,国内税务局会调查A,延伸查到香港B、BVI的C公司的境外转让行为,对这笔在BVI、香港免税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吗,或是按照中国和香港的税收协定,虽然没分配,按照收益的金额追缴所得税,按照25%和16.5%的差额追缴?还是按照25%的税率追缴,请指导!


judy老师:

因为ABC三家公司均为母子公司,根据BVI和香港的规定资本转让利得均不需要交税,同时A不会有获得分配,该资本转让留在了香港并没有转入境内,因此原则上境内A公司只是B、C公司的母公司,该业务并不涉及A公司,境内A企业也无需为该笔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区别于股息红利,属于资管产品转让收益),但是如果税务局在延伸追查香港B、BVI的C公司的境外转让行为,那么有可能B、C 会被认为特殊目的公司,那么针对该笔资本利得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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