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投资-御财府

所得税|无形资产投资

提问:

境外母公司2015年以无形资产作为部分出资在国内成立企业,现税务局要求就该无形资产投资缴纳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请问合理吗?应如何应对税务局?


judy老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为此,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而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无形资产、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应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为此需要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为此再投资协议生效的时候需要根据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预缴所得税。 


提问:

出资是2015 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前,也适用吗?我们是以无形资产出资成立公司,不是股权收购,不存在股权变更,而且是境外公司,即便有收入也应该在境外缴税,不是重复征税了吗?作为出资怎么就形成收入所得了呢?那成本怎么算?


judy老师:

在营改增之前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不缴纳营业税。对于不动产投资成立公司,再税法角度而言属于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因为投资成立的公司再境内因此属于境内所得,成本为该无形资产目前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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