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关联公司差旅费

涉外税收|关联公司差旅费

Q

目前在总部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经常会向下安排人员指导工作,由此产生的差旅费是否需要按照“承担的非本公司人员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

针对此类费用,有何最新政策?


A

付老师答复:关联公司,也是独立核算的两个公司,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派遣人员服务的话,原则上也是应该收取服务费等。所以更加合规的方法是签订服务合同并且约定发生的费用是包含在服务费中还是由被服务方承担,如果约定了被服务方承担那么直接开具被服务方的发票,就可以税前列支了,也建议列支在业务招待费中。这部分没有什么最新文件,主要还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列支。但在执行中各地税局也尺度不一,如果想更好的合规,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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