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财税[2017]71号 节能环保企业所得税优惠-御财府

所得税|财税[2017]71号 节能环保企业所得税优惠

Q


关于财税[2017]71号节能环保企业所得税优惠

  1. 如何解读执行的时间标准?“...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

如:专用设备企业是2016年12月购置,实际投产使用使用是在2018年1月。

1)选择哪个年度所得税优惠备案的时间?2019年5月31日前即: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备案?

2)而购置时间(2016年12月),作为选择目录版本的考量点?可以选择2008版目录?

  1. 能效标准的问题?

    如:专用设备是进口的,用的是欧标或美标,如何与现有执行的目录中参数及标准比照?

    是否企业可以在备案前就准备相关部门/机构的鉴定信息报告,防范风险?

  2. 具体备案材料有哪些?

A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为此一般认定购入当年享受所得税抵免(一般设备买进来就可以用了)。

根据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为此2016年12月购入的可以选择2008版目录。 企业申请享受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报备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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