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咨询:
在“十一”黄金周期间,我公司开展了促销活动,只要消费者“十一”期间在本店铺一次性消费金额满3000元就可以享受减300元的优惠。例如,某消费者购买原价3999元的服装,活动期间只需支付3699元即可。那么,我公司该如何确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客运公司咨询:
小编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餐饮公司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十一”黄金周期间,为满足外地游客需求,公司可对现场生产加工的食品提供外卖服务,以便游客用于邮寄。那么,我公司因销售的外卖食品取得的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景区管理公司咨询:
为了方便游客观光游览,本年“十一”黄金周,我公司在风景区内新增提供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服务项目。那么,针对上述项目取得的收入我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旅游公司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旅游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十一”黄金周期间,我公司接待了国内众多旅游团。针对取得的旅游收入,我公司想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那么,哪些费用支出在计算时可以扣除?
来源:北京延庆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