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来临,5个税务热点请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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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十一”黄金周,对景区管理公司、旅游公司、餐饮公司、客运公司以及众多的商家店铺来说都是一个格外忙碌的时候,为了避免您因忙碌出错,小编将您在黄金周期间想咨询的税务问题都提前为您准备好了,咱们一起看看吧~


商家咨询:

在“十一”黄金周期间,我公司开展了促销活动,只要消费者“十一”期间在本店铺一次性消费金额满3000元就可以享受减300元的优惠。例如,某消费者购买原价3999元的服装,活动期间只需支付3699元即可。那么,我公司该如何确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小编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 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客运公司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客运公司,因旅客出行计划有变,“十一”黄金周期间我公司取得诸多笔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和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收入。那么,上述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小编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餐饮公司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十一”黄金周期间,为满足外地游客需求,公司可对现场生产加工的食品提供外卖服务,以便游客用于邮寄。那么,我公司因销售的外卖食品取得的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小编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与其政策解读相关规定: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景区管理公司咨询:

为了方便游客观光游览,本年“十一”黄金周,我公司在风景区内新增提供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服务项目。那么,针对上述项目取得的收入我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小编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旅游公司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旅游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十一”黄金周期间,我公司接待了国内众多旅游团。针对取得的旅游收入,我公司想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那么,哪些费用支出在计算时可以扣除?

小编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8点规定: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特别提醒: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来源:京延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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