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个好日子!这25项税收优惠岂能错过?-御财府

今天是个好日子!这25项税收优惠岂能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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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这是第一个在国家层面专门为农民设立的节日。2019年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定于2019年9月23日开幕。那么,在助力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国家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且看小编为您准备好的税收优惠大礼包~


01
礼包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五条第(一)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4.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 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6.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7. 金融机构向农户等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

 
8.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

 
9. 为农户等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

 
10.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


02
礼包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12. 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13.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

 
14. 保险公司取得的特定保费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

 
15.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


03
礼包三个人所得税



16. 个人或个体户“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04
礼包四其他税种


17.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18.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第五条

 
19.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20.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4号)第一条

 
2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第一条

 
22.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二)项

 
23.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

 
24.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

 
25. 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七条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北京延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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