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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在税务管理中要重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因为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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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和乙属于某科技公司的2名自然人股东,目前甲和乙要将部分股份溢价转让给第三方丙,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转让方和受让方也签字了,但是转让款尚未支付。

请问:

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答复: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转让方和受让方也签字了,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需要申报股权转让的个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案例二

甲公司销售设备,签订赊销合同,货物6月份发出后,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收款当天一次性开具设备发票。

请问: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6月份还是12月31日?

答复:

按照赊销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参考一(先看看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参考二(若是你是销售货物、劳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考三(若是你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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