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个体、个独,以及非法使用个体、个独的五大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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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象

表象一

有的企业为了达到让员工少缴工资薪金个税的非法目的,“指导”员工或者其亲属注册空壳个体户、个独等,把工资薪金综合所得(3%-45%)人为转换为经营所得(5%-35%),擅自歪曲劳动关系的实质。


表象二

有的企业为了达到让劳务人员少缴劳务报酬个税的非法目的,“指导”劳务人员或者其亲属注册空壳个体户、个独等,把劳务报酬综合所得(3%-45%)人为转换为经营所得(5%-35%),擅自歪曲劳务关系的实质。


表象三

有的企业为了达到降低企业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非法目的,自行注册多个空壳个体户、个独等,虚开各种名目的费用类发票,其实并没有任何的业务实质。


表象四

有的企业为了达到让自然人股东少缴股息红利个税的非法目的,“指导”或者“帮助”股东本人或者其亲属注册空壳个体户、个独等,把股息红利所得(20%)人为转换为定率征收的个独经营所得,擅自歪曲股东关系的实质。


表象五

有的企业利用目前国家对小企业监管相对宽松、税收优惠力度较大的背景,寻找多人来注册多个空壳个体户、个独等,在账面上虚列支出,把企业日常非法灰色的支出通过空壳的个体户、个独等,洗白出来,严重违反了税法规定和扰乱了金融秩序。

参考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参考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


参考四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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