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所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集团内无偿资金往来是否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在此郝老师说会计提醒各位:
1、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年底到期,是否继续延期,拭目以待。
2、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是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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