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年终奖计税方式可反悔重选,请重点关注个税汇算新变化-御财府
登录
注册
首页
直播课
在线课
加入会员
资讯问答
在线问答
热门下载
最新资讯
增值活动
线下活动
定制内训
财税咨询
CMA证书
e0c431ad-3eed-4c4c-a5cc-31b597335c96
« 上一篇
企业存货损失100万元,两种处理方式,竟相差13万的增值税!
下一篇 »
企业存货损失100万元,两种处理方式,竟相差13万的增值税!
2529篇
御财府小书童02
这个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最新发表
高新收入占比如何计算?总收入是否包括不征税收入?总收入否包含投资分红收入?视同销售能否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
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免费工作餐,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关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7个涉税问题!
最新资讯
更多
高新收入占比如何计算?总收入是否包括不征税收入?总收入否包含投资分红收入?视同销售能否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
4249
关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7个涉税问题!
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免费工作餐,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股东个人把钱无偿借给公司使用,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个税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近期学员关注的9个热点财税实务问题!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借款年底未还,是否也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借老板的钱用于经营,支付的利息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利好!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针对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成为当前财税工作者做税务规划的重要工具和方法!
别再错误地认为,只要是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就要扣缴20%个税!看看这三种情况!
你喜欢的课程
预算案例(四):如何减少预算差异?
30
3884
0评分
¥39.00
¥39.00
出口退税系列课(十三):出口货物申报乱码引发税收风险争议
111
5219
0评分
¥39.00
¥39.00
超越预算管理(六)总结及引申讨论
45
3705
0评分
¥39.00
¥39.00
企业估值:四大企业估值方法及适用场景
35
4221
5评分
¥39.00
¥39.00
明确了!年终奖计税方式可反悔重选,请重点关注个税汇算新变化
2020-01-02 17:04
来源:御财府
0
3256
点击左上「御财府」LOGO可进入官网首页
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现在正式文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这也就是我们在进行综合所得汇算的正式的指导文件,正式文件和之前征求意见稿有哪些重点变化?
主要关注几个变化点:
1
把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在汇算公式中单独列了出来。
征求意见稿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正式文件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捐赠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这里为什么单独列出来,我觉得这种表述更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综合所得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可见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表述上,捐赠的扣除并非包括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或者其他扣除里面在,而是单独列了一款规定,所以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公式,可能就会存在表述不严谨的情况。
2
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是否包括在汇算清缴中的表述有调整
征求意见稿
以及按规定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正式文件
以及
纳税人按规定选择
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结合最新的文件解读增加的内容,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这里其实就更加清晰的明确了一个事
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者不并入,如果选择并入那就是汇算清缴的范围,如果选择不并入,那就不是汇算清缴的范围。同时,如果之前申报时候选择单独计税,汇算时候还有一次重新选择的机会,也就是说可以改变方式。
当然这里也明确了只有发放是选择一次性奖金计税的可以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且只能选择更改方式,不能更改年终奖金额。
3
更清晰的明确了免除汇算清缴的一个大前提
征求意见稿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正式文件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
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在之前征求意见稿里,虽然我们理解纳税人不办理汇算清缴的三种情况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但是很多人会忽略一个大前提,那就是2019年第94号的规定,未依法预扣预缴的情况除外。
正式文件直接增加这个大前提更明确,减少了争议。
4
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有了明确的安排
增加的内容
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所以从这个增加内容来看,还是鼓励扣缴义务人辅助纳税人自行汇算,不要大包大揽,目的还是为了培养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习惯。
明确时间
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
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
。较征求意见稿说,这里明确了具体时间,而且强调代为办理需要对代办事项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书面确认。这里主要是为了明确责任,因为是纳税人对其提供资料负责,不是代办人来负这个责任。
增加代办后续要求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5
新增了资料留存要求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这块是完全新增的内容,留存5年这个需要关注一下。
总体来说,正式文件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就是更明确了一些说法,调整了表述,当然我觉得最大的亮点还是在于一次性年终奖在汇算重新选择一次的明确,这个之前各省答疑其实也有规定,但是这次明确相当于就是全国性的。
当然那些情况需要汇算,那些情况不需要汇算,其实较之前是没有变化的,还是可以用这张图来一目了然的学习。
来源:二哥税税念
税务
分享到
评论文档
0
次评论
您可以输入
140
个字
验证码:
showMod:0
回到顶部
机构Code:fcounc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