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税的申报表合二为一,10月1日执行!-御财府

这两个税的申报表合二为一,10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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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规定,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二、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其实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落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明确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为及时将这项便民举措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相关申报表单进行了修订。


相信很多朋友对新的十条便民措施多多少少都有所了解了,除了本次落地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合并,我们来看看还有其他的什么便民措施有待落地??


1、发票一站查


按照现在的发票种类,发票查询也在不同的地方。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只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才能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废止)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而我们知道,目前发票种类按照是否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分成两大类。


第一类就是从新系统开具的,这类发票目前是全国统一数据库,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



第二类就是不从新系统开具的发票。这些发票只有在各省市自己的税务局网站查询了。这些发票并未建立一个全国的统一数据库,所以只能在发票发行的地方网站进行查询,不能全国通查。



很多朋友在日常工作中会取得全国各地开具的发票,从新系统开具的还好说,都是一个网站查询,但是从各省取得的非新系统的发票,很多时候就不方便了,必须看是哪个省的发票,然后再去相应的税务局网站,有时候登录各地税局网站还找不到查询入口,费时费力。


新便民措施改变了这一现状,它会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估计这个集成就是把各省的发票查验入口汇总到一个网址,让大家更快捷找到各省的发票查询入口,可能会类似下面这种。



2、抵扣有提醒


发票抵扣,之前说过,这里面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时间点,一旦错过,再想抵扣进项税过程就非常痛苦,甚至会导致无法抵扣的结局。


第一个时间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类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认证(扫描、勾选确认)或者报送。


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新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这种逾期的我们称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果你逾期未认证还想抵扣,不好意思,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客观原因,才能按流程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这个流程也比较复杂,关键是原因要客观,非人为,如果你是遗忘了,这种情况就很难申请抵扣成功。



第二个时间点、认证后必须在认证当月就申报抵扣,不能留着不申报。


有些纳税人光知道第一个时间点,有时候却忽视了另外一个期限。


也就是说把认证当成抵扣,心想着发票认证了、勾选了就完事了。结果在次月申报期填写申报表时候就不填写这部分认证的数据,导致后面申报不上了「当然现在申报软件大部分都能自动从金三取数,这种情况也避免了不少,但是根据了解,仍然有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当然,如果你错过这个时点,也是很麻烦的。


这种情况的扣税凭证,我们称为: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果发生,也只有走审批流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的客观原因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当然如果你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比如会计人员不知道,遗忘,那就不符合上述要求了。如果是客观原因导致,尽量去争取吧,进项就是你的垫支资金,不抵扣就是损失。


虽然这两个点看似都是常识,但是实践中确实还是有很多过期的情况发生。


所以,这次新举措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也是非常必要的。

3、网上可解锁报税盘


锁盘,经常把新手吓的半死。我们最常见的锁盘就是没有在申报期内报税、或者在申报时候出现比对异常进行强行申报后的无法清卡导致锁盘。


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实施后,增值税申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我们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核心征管系统将相关比对不符信息及提示信息反馈给网报系统。纳税人根据系统反馈的提示信息,排查比对不符的项目和原因,及时调整申报表数据,能够防范错误填报风险,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比如下面这些填表问题,出现提示,你需要进一步检查。



系统提示比对不符信息的同时,将提示纳税人“此申报信息存在异常,若继续提交,将启动异常核查流程,且税控器具不能解锁”。



出现异常,纳税人应该及时检查,按照提示信息修改申报数据。若各项数据都没有问题,系统还是提示,可以继续提交,但是系统会启动异常处理流程且税控器具不能自动解锁。



申报比对不符,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处理解除异常,纳税人不能领用发票,开具发票也会受到影响。


这种情况下,需要携带金税盘及相关证明资料前往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异常处理岗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系统将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异常处理岗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将转到税源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实。税源管理部门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系统将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处理。


跑税务局是纳税人最烦心的事情,但是之前如果你出现锁死税控盘情况,这是不得不去税务局的。


新举措力求改变这一现状,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4、税收优惠清单办


我们知道很多优惠政策要享受都需要先备案,按规定向税务局报送一大堆材料后才能享受。


随着税务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很多事项已经简化资料报送。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5号对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就从2017年汇算清缴开始实行留存备查管理,不需要报送一大堆资料去税务局了。


新举措还会加大这种政策的范围,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但是值得提醒的是,资料留存会更考虑会计人员的水平,毕竟没有税局的事先审核,事后管理的风险就完全在企业头上了。


5、更多便民措施在路上


除了以上新措施外,这次便民十条还有



总之,新举措条条心系纳税人,真正为纳税人和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合并落地后,我们期待着这些措施尽快落地生根。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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