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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企业向政府购买口罩,可以凭收款收据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总结】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国家机关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支付给政府部门的房租、购买口罩等货物、收购废旧物资等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2020年向其他非关联企业借款,合同约定2020年支付利息,但实际于2021年4月才支付并取得发票,该笔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该笔利息支出属于2020年度支出,且在汇算清缴前已取得发票,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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