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合规又双叒成热点了-御财府

社保合规又双叒成热点了

作者:刘婷 张元浩

企业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形在实务中十分常见,总体而言主要是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企业控制用人成本,另一方面是部分劳动者主观期望少交社保多发工资,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企业的做法均不合法。即便如此,由于违法成本较低,部分企业并未就社保合规问题予以足够重视。但随着中共中央公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社保费用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及相关部委的一系列“社保大动作”,社保合规问题将成为企业不得不重视的阿喀琉斯之踵。

大动作之一:社保由税务机构统一征收,企业可能面临税务、社保双重稽查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公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第四十六项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与之前地税机构对社保费用款项代收代管不同,改革之后对各项社保费用的征管将成为税务机构本职工作。改革之前,社保机构对企业社保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地税机构仅负责汇收相关款项;而改革之后,税务机构将依职权直接对企业缴纳社保申报的劳动者人数、工资收入、社保缴纳基数、缴纳月份等信息进行核查,且该部分信息与纳税信息紧密关联,这将大大增加税务机构对企业税务合规、社保合规问题进行稽查的便利。

由此可见,税务机构同时拥有对企业税务、社保的稽查职权,那么企业在税务或社保任一方面存在合规问题都极有可能导致税务机构对税务、社保的全面稽查,企业存在社保合规问题导致被稽查的风险大大增加。

大动作之二:欠缴社保企业负责人将可能面临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连同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内的多家机关单位于2018年3月2日发布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下称“385号文”)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下称“384号文”),384号文和385号文明确将用人单位欠缴劳动者社保的相关情形纳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范围,这意味着企业存在该规定中情形的,企业相关负责人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其乘坐火车或飞机出行将受到限制。

根据384号文和385号文,社会保险严重失信行为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大动作之三:继续降低社保缴纳费率——执法尺度趋于严格

社保费用是企业的主要用工成本之一,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进行进一步规定,于2018年4月20日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该通知于2018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各地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降低社保费率的方案。

如果降低社保缴纳费率的方案落地实施,企业依法缴纳社保的负担将相应减少,这也就意味着企业缴纳能力增加,企业以缴纳能力不足、用工成本过高等为由对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行为进行抗辩将更难以获得执法部门的同情和理解,执法尺度将趋于严格。

亡羊补牢——依法补缴社保,广东可暂缓缴纳滞纳金

针对目前尚存的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为避免和控制合规风险,企业应当依法对欠缴的社保予以补缴。各地对社保补缴的相关规定不一。

广东省地税局、人社厅为妥善解决企业关于社保缴纳的历史遗留问题,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并实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发布了政策性规定,与之前相比亮点如下:

1. 对于在2011年7月1日以前和以后的时段内欠缴的社保均可予以补缴

根据《公告》的意见,用人单位对所属期在《社保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后的社保费均可予以补缴,区别仅在于能否暂缓缴纳滞纳金。之前广州地区补缴社保的所属期亦无特殊限制,但深圳地区仅可对2年以内欠缴社保进行补缴。《公告》打破了可补缴社保所属时段的限制。

2. 补缴的险种无特殊限制

对于深圳地区而言,可补缴的社保险种仅限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公告》的意见中对险种无限制,这与广州地区补缴社保的情形相似。

3. 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条件暂缓缴纳滞纳金

根据《公告》意见,对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在《社保法》实施之前(2011年7月1日之前)的社保费,且于《社保法》实施之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因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欠费,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情形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撤销导致的补缴,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补缴。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效力期限为5年,也即企业获批暂缓缴纳滞纳金的期限为5年,滞纳金的上限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数额,这为企业社保合规化争取了一定的流动资金空间和缓冲时间。目前包括深圳地区在内的广东各地尚未根据《公告》的内容制定新的社保补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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