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职工买的人身商业保险增值税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还要并入工资缴纳个税!-御财府

企业给职工买的人身商业保险增值税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还要并入工资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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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一

企业给职工买的人身商业保险增值税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还要并入工资缴纳个税!

提醒二

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三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实际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规定,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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