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福利┃研究报告免费领取《跨境电商2019年新政实务与案例,交易结构、营销合规及海关监管》-御财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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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福利┃研究报告免费领取《跨境电商2019年新政实务与案例,交易结构、营销合规及海关监管》

我国将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31日前为过渡期。在新政过渡期间,企业如何抓住时机,梳理内部合规体系,并结合新政,为企业搭建保护伞,更好地应对日渐趋严的监管体制。


跨境电商在平行进口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上,企业应如何解决其中冲突。在海关政策不断演变下,跨境电商平台在跨境物流、通关实务、贸易管制等多个环节中,如何快速、高效地应对。都成为了企业亟待解决的实务痛点问题。


本期研究报告,FCOUNCIL携手兄弟品牌LCOUNCIL 聚焦跨境电商新政实务与案例,从跨境电商交易结构、营销及进出口合规角度出发,为企业解析在新政过渡期间合规注意事项以及有效应对方案。


提醒:本篇文章篇幅较长,约6217字,大约需要16分钟阅读,建议收藏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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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研究报告目录




交易结构、网络接入及数据跨境合规


《电子商务法》及《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486号》出台后,媒体上对“跨境电商”和“微商”的解读很多。为了吸睛效果,部分媒体宣称跨境电商和微商的“末日”到了,这是对新政的研究以及实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误解。例如,对交易结构、营销合规而言,不同的产品、商业场景、技术逻辑下,相应的要求是不同的。



跨境电商的中国法律适用


※ 四步校验法

是否使用《电子商务法》在实践中这一问题很常见,但《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仅一笔带过,其中仅做了一些指引性的规定,跨境电商有关问题适用相应的法律,全国人大给出的答案也相对模糊。在遇到此问题时,要区分并关注问题背后的背景,判断是否适用可将其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讨论的主体是谁?是平台还是平台上的卖家,平台和卖家都有可能在境内或境外,并不能绝对地回答跨境电商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在不同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答案是不同的。

第二步,适用中国的什么法律?我国的法律条文较多,在回答跨境电商是否适用中国法律这一问题时,要区别是在哪一法律场景下及受哪一部门法规制。《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甚至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可能适用,其管辖也有相应不同。

第三步,是否适用《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涉及很多,其第三章、第四章是关于平台、卖家的合规要点,但这些规则是否能实际适用于相关平台或平台上的卖家,需要具体分析。

第四步,否适用2019新政?新政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模式,而非每种模式都能适用。


主体



关于《电子商务法》对不同主体的适用,其中涉及到模式的问题,此处分为六个模式:

模式一,典型的境外模式,即平台、卖家都在境外。以亚马逊为例,此时,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具体适用会受到一定限制。

模式二和模式三,即自建网站在境内或在境外,现在很多外企的零售模式,其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若网站位于境外,即主体在境外,服务器在境外,运营主体也在境外时,此时则不适用《电子商务法》。如果模式三网站是境内的,商品通过普通货物贸易的形式进口,此时涉及进出口法律。之后杨杰律师会具体介绍。但是,此时电商法是需要适用的。

模式四和模式五是486号新政中重点规定的跨境电商标准模式,此处的跨境电商一般是指跨境电商的进口,模式四是平台在境内,以洋码头、网易考拉为例,平台搭建在境内,平台上部分卖家是境外主体,这是目前的标准模式。模式五则比较特殊,稍有些变化。实践中部分跨国公司会涉及到多品牌运营,如化妆品品牌、零售品牌,每一个品牌均由独立的法人主体运营。此时若仍按模式四进行,平台依赖度会很高,从而产生了模式五,企业自己建立平台进行运营,子品牌在其上作为交易方,甚至可以将用户资源进一步整合,二次销售,或引入第三方品牌到自身网站,即形成变相的平台模式。这是目前大多零售企业的运作模式。

模式六平台在境外,卖家在境内。这种情况实践中相对较少,不详述。

不同的模式在适用中国法律上会产生差异,总体而言,只有在满足境内条件时,才会适用境内的《电子商务法》。


法律适用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26条


解决了第一步问题后,第二步使用中国的什么法律,即众多法条如何适用的问题,包括《电子商务法》、《海关监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法律等。若平台设在境内,就需要进行ICP备案;若本身是平台,还可能存在获取相应EPR牌照的问题,并不是将平台落地到境内就一定合规,才会触发电信业务准入监管的相应法律问题。所以当判断某电商是否适用中国法律时,必须要具体到相应法条。


※ 是否适用《电子商务法》



是否适用《电子商务法》?首先《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实用本法应该满足三个条件:一在中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才适用。如何判断某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在中国境内开展,即经营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有四个识别标准。第一,经营主体在国内登记,例如,天猫国际的经营主体为香港公司、京东全球购的运营主体不在国内;第二,服务器是否设在境内,天猫国际和京东全球购的服务器都位于香港,但同,有些企业为了不适用《电子商务法》和跨境电商新政,将服务器设置在香港或境外,但由于中国网络防火墙,为了提高国内用户的访问体验,必须在国内进行CDN加速。而为了实现这一加速服务,就需进行ICP备案,当网站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备案,其运营实体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实际在中国从事电子商务业务。另外,在海关进出口时也会做相应电子商务平台或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这样就可以判断相应的登记主体是否在境内。最后,入驻平台在境内,如网易考拉,洋码头其平台在境内,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行为。平台在境内,相应的服务器可能也在境内,尽管此时入驻平台上的主体未必全都是中国境内主体,但仍需遵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需承担的合规要点有很多规定,例如,需登记为中国的企业法人,缴纳相应的税款,进行相应的标签标注以及行政许可。但若是跨境电商平台这样做,其整体将无法运营,所以新政在这一块留有余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主体所设平台可以落地在境内,相应的标签标注在《电子商务法》上设置了相应的豁免。


是否适用2019新政


新政是否适用有两个关键点:第一,这次新政的主要内容是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口,而不是出口;第二,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模式有一个明确要求,如平台必须落地到境内,且有相应的卖家和境内的服务商,新政是不适用于普通的货物贸易的。此外,通过与海关对接三单数据,可以发现一些非标准模式,尤其涉及到平台设置在境外的情况,甚至包括一些在境内自营网络的情况,在前一段时间仍是按照跨境电商的合规要求规制的。这次新政实际上没有明确其他模式如何规制,若企业在香港建立自营网站,就会遇到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即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整体适用问题。



2019 新政下的主体责任、合同关系及业务流向


※ 政策历史沿革


※ 新政主要目标


※ 合同及业务流向


资金流向


※ 关于境内服务商

代购影响


以上内容详细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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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主流跨境电商交易结构及其核心法律问题、跨境电商中的网络接入与数据合规实务 两部分内容因篇幅有限,不能一一展示,可扫码上方二维码获取完整版报告进行查看。




跨境电商与营销合规



标签标识、产品标准及广告合规



一般国产、进口产品标签标识要求


  • 文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 进口产品标明原产地和进口商/代理商/销售商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执行标准

  • 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 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

  •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 有效的产品条码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六部委商财发〔2018〕486 号)


  • 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标签标识: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义务:


  • 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 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标签标识


  • 网站应有相关产品的中文电子标签

  • 中文电子标签内容可参照一般国产、进口商品的标签标识要求


(篇幅有限,详细内容、图片示例 请查看完整版报告)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执行标准标注



一般国产、进口商品(5296.1)


  • 有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企业应在产品上标注其执行标准

  • 市场监管部门可适用外国标准进行风险监测

    2017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婴幼儿软背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适用欧盟、美国标准进行风险监测,随后《GB/T 35448-2017 婴幼儿学步带》已于2018年7月1日实施。

    2018年六一前夕,浙江工商对与在校学生密切相关的校服、运动鞋、洞洞鞋、水晶泥四类商品进行流通领域的质量抽检,检测参照欧盟玩具标准《玩具安全 第3部分:特定元素迁移》进行,发现35批次水晶泥的硼元素含量超过欧盟300mg/kg的限值,最高达6865mg/kg。

  • 因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发生纠纷的,执法部门依据产品标注的标准进行检测和执法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 商品所执行标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

  • 市场监管部门可适用外国标准进行风险监测

  •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国标准进行检验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广告合规




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篇幅有限,详细内容、图片示例 请查看完整版报告)


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合规


(篇幅有限,详细内容、图片示例 请查看完整版报告)


以上内容均有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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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政策

报关、进口税、贸易管制



跨境电商监管政策之演变


部分内容截取:



(二)跨部门沟通三大要求

部分内容截取:


另有:跨境代购与海关监管、五个违规案例两部分内容因篇幅有限,不能一一展示,可扫码下方二维码获取完整版报告进行查看。



答 疑 集 锦


问题一:公司在境内设立了经销商,如果消费者从其他跨境电商的平台购买产品,如天猫国际,而天猫国际的商品又是在境外购买的。那么公司是否对这类消费者负售后义务?

【专家解答】天猫很多商品是有全球保修的政策。若适用全球保修,公司就应承担承诺的责任。境内和跨境商品在对消费者的保护,特别是维修方面的要求确有区别。从合同关系,购买关系看,海外卖家入驻天猫,应承担最终维修责任。境内商家可能承担协助办理维修义务,而非一定承担全部责任。


问题二:案例2中提及药品是限制进出口物品,《禁限制进出口物品清单》中也有限制药品吗?

【专家解答】:跨境电商正面清单未包括药品,因此不能通过跨境电商监管方式进口药品。此案中大批量进口药品用于销售,实质是利用跨境电商交易方式进行一般货物贸易进口,而一般货物贸易进口药品就需要向海关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若无通关单,即无证进口,需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三:2019年新政提及转备注为登记。若一公司在跨境电商平台的交易对象,都是天猫国际上入驻的海外实体,那如何进行相关的注册?是需要海外实体在中国境内设立服务商么?

【专家解答】:这里所指的注册是主体注册资格。注册之后,企业就进入中国海关监管系统。天猫的注册是在天猫运营中的注册,与海关中的注册不是同一个概念。境外企业通过境内代理人就可以进行注册。


问题四:1.在跨境电商发展的前两年,有一些门店是通过二次支付推单进行购买和销售。二次支付肯定存在违规。在新政中也规定不能有自提现象。但是如果通过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开放订单的一次支付,让消费者在门店能扫二维码,直接通过一次支付推送保税区发货。实践中,门店有可能为了方便消费者购买自己囤积一些商品。这种情况一旦发生,责任在推单主体还是门店?

2. 跨境个人自用范围内,不允许有批销行为。门店签订佣金方式通过系统卖货,是否也是违规?

【专家解答】:问题一,支付方式因不同跨境电商模式而存在千差万别的支付方式。但最终支付方式都与三方对接联系。海关在去年11月初要求平台开放支付数据,个人认为也是基于通过货物订单、支付订单、物流单证,来分析合规性。若没有违规故意,却不能实现三单对接联系,肯定会对企业的进口产生影响。当然,具体问题仍要通过具体情况判断。

销售环节、支付环节、提货环节的拆分会导致监管时无法判断究竟在哪一环节导致境内销售,这也会涉及法律上的风险。通过线下展示,扫二维码,跳转等方式导致交易环节拆分。是否在境内实际销售以及标签标注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在实践中,不同监管机构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是不同的。实际上跨境电商发展还是在不断落地和完善中。

第二个问题,无论何种跨境电商模式,收件人必须是最终的消费者。如果不是消费者,无论是代理还是其他方式都存在合规风险。


问题五:A公司是海外商品生产者,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将产品配送到国内经销商处。而经销商通过天猫国际平台销售商品。这一过程是否合规?

【专家解答】:首先主体资格的备案是为了加强监管。从监管的角度看,首先涉及跨境电商企业识别的问题。按现行海关监管规定,A公司可作为跨境电商企业,但同时由国内代理人接受海关监管。此外,国内代理人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若缺少国内代理人,海关无法直接监管A公司,这一过程也会缺少合规性。境内分销是不合规的,商品进入境内买家一定是最后的消费者。


问题六:公司是国外品牌商在国内的总代理,自身也有线上销售渠道,与京东都有合作。但海淘、代购对这类企业的价格体系是有冲击的。这种情况下如何应对?

【专家解答】:这涉及平行进口的问题。可能是税收制度、不同地区不同价格政策导致了它的价格较低。

但是平行进口商品是不能全面使用商品本身商标。另外,486号文中规定商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零售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区别,包括质量与售后服务。如果电商未充分告知,就违法了486号文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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