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自然人个人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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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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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扣缴义务人相关问题
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第三部分:无住所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网站以及APP给境内孩子提供英语培训,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网站以及APP提供培训服务,如果个人没有来境内,则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北京延庆税务、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