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有新变化!11月1日起施行!会计人员不看,后悔一年!-御财府

纳税信用有新变化!11月1日起施行!会计人员不看,后悔一年!

点击左上「御财府」LOGO可进入官网首页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推出4项优化措施:


优化一:

增加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评。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优化二:

调整了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优化三:

调整了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

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优化四:

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

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税务部门每年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纳税信用级别已经成为企业非常重要的信用资产,各企业和会计人员请务必重视!


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


1、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是纳税人依法履行涉税义务的诚信度。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M、C、D 五级。

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评价;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户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评价,并在4月份确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


2、纳税人有哪些情况不能评为A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5)当年度信用评价低于90分。


3、纳税人有哪些情况直接判定为D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 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 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4、在日常经营中,哪些事项容易造成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1)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或核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按次扣3分;

2)未按照相关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按次扣3分;

3)未按规定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按税种每次扣5分。

4)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 —5分

5)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扣11分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按次扣5分;

7)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扣3分;

8)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予评A级;

9)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扣5分;

10)(欠税企业)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5万元以下的,扣3分;

11)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直接判为D级;

12)非正常户或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新办企业,直接判为D级。


5、如何查询纳税人信用级别评价结果?

税务机关每年4 月中下旬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后,将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对于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网站直接查询。纳税人需要查询自身信用级别的,可在电子税务局涉税查询模块查询本企业信用评价级别的情况。


6、什么是纳税信用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


7、A级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激励措施?

1)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 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措施;

6)纳税信用A级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7)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8)税务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A 级纳税人名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


8、对D级纳税人有哪些惩戒措施?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3)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5)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税务;财税职场整理发布。



税务
分享到

评论文档  0次评论
您可以输入140个字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showMod:0
机构Code:fcounc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