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运输发票

增值税|运输发票

Q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另外根据国税发[2007]101号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因此备注栏不符合要求的货运发票是不能抵扣的。该规定适用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吗?

A

货物运输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不同的两项业务,货物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率11%,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下的物流辅助服务,税率6%,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9号不适用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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