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醒!近期又现这种票,开的,收的都不行!已有企业被罚20万!-御财府

紧急提醒!近期又现这种票,开的,收的都不行!已有企业被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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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富余票”话题再现,风险不小。当企业存在“富余票”时,千万要如实按无票收入做账并申报,万万不能铤而走险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利用“富余票”虚开,厦门一企业

被罚款20万元并移送司法机关


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家用电器批发。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线索,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人员随即对该企业开展检查,迅速调取该企业相关账簿凭证等资料,固定相关证据并约谈企业相关人员。


同时税务人员调取该企业相关银行资金交易明细,确认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现象。


经过一系列检查确认,该公司在2015-2016年期间低价处理库存回笼资金,因购买方未索要发票,因此发票产生“富余”。


随后该公司通过中间人吴某,以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4份,涉及总金额8721411.17元,税额1482638.83元,取得非法所得281908.00元。


税务人员结合检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200000元,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何谓“富余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存在部分消费者未索取发票的情况,当企业按实际销售额申报增值税时,企业申报的销售额会大于发票开票金额,由此产生了“富余票”。


此现象也为虚开发票提供了空间。


税务机关常用的一些稽查方式   


1、查合同


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以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结合上述特征(1),如果合同与实际业务情况存在矛盾,可能存在风险。


2、查发票


查询发票的销售方和购买方,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企业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购买方收取的发票是否是企业日常经营所需,如果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情况存在矛盾,可能存在风险。

      

3、查上下游

     

 查询上下游的账簿,购买方和销售方针对同一笔交易,入账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一致,结合上述特征(2),如果针对同一笔交易,双方入账的内容不符,可能存在风险。


4、查资金流

      

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现金的流向,结合上述特征(3),如果存在无真实资金流或者资金流异常回流、或者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存在风险。

      

日常业务中企业难免会存在“富余票”,主要原因是存在较多的无票收入,为避免风险,企业应当如实按时申报。像案例这种利用“富余票”敛财减税的行为最终还是害了自己,也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案件启示


该案件给企业敲响了一个警钟,面对“富余票”,企业不仅不能凭此想大赚一笔变“富裕”,还会被税务稽查,吃上“牢狱饭”,切莫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啊!


众所周知,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部分企业法律意识不高,只想着贪图小便宜,却没意识到现在税务机关“大数据”手段强大,加上税警合作不断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断深化,无论你是大企业还是小公司,经营和涉税行为都在相关部门的实时监控之下,部门间联合执法“一抓一个准”,何必要为了一点眼前的利益就铤而走险?


如果被查出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法对企业追缴各项税收,进行行政处罚和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相关人员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政策普及:


很多企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以为虚开发票指的仅是没有真实交易就开具的发票,但实际上,属于以下行为之一都是虚开发票: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钟长鸣!“富余票”不是金山银山

联合执法“一抓一个准”


税法神圣不可侵犯,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因此,在面对发票问题时,税政君提醒:企业要谨记 “票货款”三流一致。应谨记以下几点风险提示:


第一,企业要摒弃虚开发票的念头,严格财务部门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起票、货、款三流一致的发票风险内控机制。


第二,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买卖、支付货款和取得发票等业务,确保业务的真实性。


第三,面对“富余票”时,纳税人应自觉守法经营,依法诚信纳税,切莫存侥幸心理,因小失大,最终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来源:厦门税务,泽泰财税,税政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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