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形:公司将自有办公楼出租一部分。那么,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用,该如何向承租方收取?
实务中,往往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按照转售水电处理,另一种是采取分摊方式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税务处理和税负情况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案例:自有办公楼部分出租
乙公司与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作为单一承租方,向甲公司租赁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由甲公司负责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甲公司采用公用水电表方式,与乙公司分摊其租赁合约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用。
2019年8月,甲公司取得自来水公司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300元。其中,自用水费含税价格6180元,承租方使用水费含税价格4120元。取得电力公司按13%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600元。其中,自用电费含税价格13560元,承租方使用电费含税价格9040元。那么,办公用房在2019年8月发生的水电费支出,甲公司应如何向乙公司收取?
方案一:按照转售水电处理
按照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水电费,可按规定自开或代开专票。甲公司按照转售水电,向乙公司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用,并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以此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相应处理。其中,对向乙公司收取的价税合计4120元水费,甲公司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时,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转售水时,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自用部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90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0
贷:其他应收款4120
代收代付电费时,甲公司自用部分,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12000
其他应收款90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
贷:银行存款22600
贷:其他应收款9040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4120
贷:银行存款4120
取得电费支出的其他外部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科目9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