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红税问题,注意13个实务总结点!-御财府

关于分红税问题,注意13个实务总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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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问题一:

年终了股东要分红,请问分红比例必须按照出资比例来分红吗?

答复:

不一定,全体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提醒:

1、全体股东一致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条款合法有效。

2、注意是全体股东约定一致,而不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特别提醒:

1、《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不是认缴。

2、在没有任何实缴出资的情况下,想要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或不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都需要按《公司法》34条的规定,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

问题二

甲公司的股东不是自然人个人,而是直接投资的法人股东,年终取得分红200万元,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复:

企业所得税=0万元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题三

个人独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

应由被投资公司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你单位自然人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四

公司有盈利,不向股东分红可以吗?因为分红就有20%个税!

答复:

目前没有严格规定必须分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

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利润属于董事会、股东会决策范畴,股东不能以公司巨额利润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向法院请求分配利润,其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

2018年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五

企业忘记代扣股东分红的个税,有何税务风险?

答复:

当然有税务风险。

公司虽然不是分红个税的纳税人,但是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按规定,处以50%-3倍的罚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参考:

1、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问题六

公司取得不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答复:

1、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需要全体股东约定;

2、你公司取得不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参考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参考2: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 年 4 月 7 日对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问题“实务中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情况下,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收益免税优惠?”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题七

税法上是否认可代持股现象?

答复:

在税法上,没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这一概念,税法上的股东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所显示的股东名册。一旦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所显示的股东名册发生变更,是需要根据股权转让相关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代持股东取得分红也要扣缴个税。

问题八

税法上关于隐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

关于隐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

1.隐名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所得,显名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2.隐名股东为企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列明了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据此,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

关于显名股东(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后,转付给隐名股东(企业),隐名股东(企业)是否能够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问题,由于隐名股东(企业)和显名股东(企业)之间并未构成股权投资关系,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企业)取得的收入不符合股息、红利所得的定义,税法也未规定可以“穿透”作为隐名股东(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对其免税。

问题九

自然人甲属于新加坡国籍人士,也是外资企业乙公司的股东,2020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是否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问题十

自然人甲是某挂牌公司乙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2019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是否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问题十一

企业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增自然人股东的实收资本?有个税吗?

答复:

可以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提醒

业务上虽是一件事,但税务上却是两件事!在商业世界中的一件事,在税法世界里就被分成了两件事!一定要注意区分会计语言、商业语言和税务语言是不一样的。

公司用税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其实质是公司对股东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你可以这样来分解为2件事:

第一件事:

甲公司先用未分配利润向自然人股东分红:

借:利润分配-提取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个人

注意:

当然要代扣代缴“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20%个税。

借:应付股利-个人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第二件事:

股东用取得的分红再投资到企业: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十二

自然人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个税在哪里缴纳?

答复:

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纳。

提醒一

合伙企业能改变个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是合伙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功能。

提醒二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三

个人合伙人按分配比例计算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向合伙企业实际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案例

自然人股东架构的甲企业有2名股东,A和B,甲企业属于高盈利行业,位于济南市,济南假设不存在财政返还,年税后利润10亿元左右。

A和B自然人股东分红个税=10亿元*20%=2亿元

该部分税收应缴纳在济南市。

改变:

由自然人股东架构变为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架构,A和B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2个合伙人,合伙企业位于上海享受财政返还优惠。

A和B自然人股东分红个税=10亿元*20%=2亿元

该部分税收应缴纳在上海市。

假设当地财政返还地方留存的80%。

取得的财政返还=2亿元*40%*80%=6400万元

问题十三

有家公司账面上长期挂账:应付利润,贷方金额400万元,通过查看明细账,属于之前计提未发的红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0万元

贷:应付利润——刘总           400万元

是否存在个税风险?

答复:

存在个税风险。

参考: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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